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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隱瞞精神病史

日期:2023-04-12 11:54:12作者:FAYE閱讀:5994

任何困難都能夠摧毀一個人,即使是走路踢到一塊石頭,也有著讓人崩潰的危險。所以,人們逃避哪些無法解決的困難。對于一場婚姻而言,困難是漫長生活中必然出現(xiàn)的事物。想要隱瞞精神病史,這樣的做法,完全是可以理解的,畢竟每個人都想著多一事不如少一事。何況還是精神病史這么殘酷的事。


從可行性上,隱瞞精神病史是完全可以做到的。現(xiàn)在婚檢已經不是強制的了,而且不在發(fā)病期的話,婚檢也檢查不出來。然而,隱瞞婚史從法律上說卻是不妥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母嬰保健法》(1995年6月1日起施行)第八條規(guī)定,婚前醫(yī)學檢查包括對嚴重遺傳性疾病、指定傳染病及有關精神病的檢查。對于患有精神疾病的人群,是不建議結婚的。


與此同時,如果之后被發(fā)現(xiàn)了患有精神病。那么還有無效婚姻的說法,無效婚姻是指男女兩性雖經登記結婚但由于違反結婚的法定條件而不發(fā)生婚姻效力,應當被宣告為無效的婚姻。

可見,精神病人在婚姻中確實是受限的。


不過,精神病史不意味著一直患有精神病。如果已經治療了,并取得成效。那么隱瞞精神病史,是沒有妨礙的。只有在結婚登記時坦白“正在”患有精神病,才不會被允許登記。如果已經治好了,隱瞞精神病史的行為純粹就是個人行動,沒有什么妨礙。


當然,在婚姻中,坦誠以待是很重要的。如果你不能永久性的保守這個秘密,那還是說了的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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