領結婚證只拿戶口簿復印件是不可以的,除非該復印件上有公安部門的公章以及相關說明,否則必須要將原件也帶上才能領證。
辦理結婚證時,原則上必須攜帶雙方戶口本的原件;對于提供原件確有困難的,可以提供復印件。但是由于復印件很容易偽造,且復印件不能證明原件的真實性,您必須在復印件上加蓋發(fā)證機關的印章并提供單位或派出所的介紹信,或者提供足以證明復印件真實性的其他資料、并與復印件一同出示。
1、居民身份證
2、戶口簿(或者集體戶籍證明)
3、婚姻狀況證明
①固定工、離退休職工由所在單位出具
②待業(yè)、個體無業(yè)人員由居(村)委會出具
③待業(yè)人員、個體戶還應提供勞動手冊(或執(zhí)照)
4、再婚當事人的特殊證明(另外需持①--④的證明)離婚證書(或解決夫妻關系證明)(或法院調解書)(或法院離婚判決書)注:持初級法院判決書的,還需帶好初級法院判決生效的證明。
5、因私出境人員的特殊證明(另外需持①--④的證明)我駐外使、領館認證(或公證)的在國外期間的婚姻證明。
6、因私出境回國定居者的特殊證明(另外需持①--④的證明)如無在國外期間的婚姻狀況證明,可持經公證的本人在國外的未婚證明書。
1、男女雙方必須自愿結婚(自主把握)。
2、結婚年齡:男年滿22周歲.女年滿20周歲。
3、雙方均無配偶(未婚、離婚、喪偶)。
4、雙方沒有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系(自主提示)。
1、要求結婚登記的男女雙方持所需證件共同到一方常住戶口的區(qū)、縣級市民政局(或鎮(zhèn)人民政府)的婚姻登記機關提出申請。
2、雙方當事人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提出申請,各填寫一份《申請結婚登記聲明書》。
3、雙方當事人必須在婚姻登記員面前親自在《申請結婚登記聲明書》中“聲明人”一欄簽名或按指印。
4、婚姻登記機關對雙方提交的證件、聲明進行審查,符合結婚登記條件的,準予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