彩禮是婚前男方給女方的聘禮,一定程度上體現了男方對女方的重視程度,但是在步入婚姻半年之后,如果婚姻中仍有一些無法調和的情況導致只能以離婚收場,那么在這種情況下,男方在結婚時給到女方的彩禮,女方需要退還嗎?
結婚半年的情況下,女方提出離婚的話,需要全部或者部分退彩禮的有兩種情況,一種是沒有共同生活的,一種是婚前給付導致男方生活困難的。
根據《婚姻法解釋二》第十條的規(guī)定:
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
(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xù)的;
(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xù)但確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給付并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
該情形是指給付彩禮的一方婚前舉債給付、婚后無經濟來源償還債務的,或者是婚前用家庭財產給付、婚后無固定經濟來源、依靠自己的力量無法維持最基本的生活水平。確定“生活困難” 需根據給付彩禮的數額、給付人的生活來源、當地生活水平等因素綜合考慮,目前可參照當地最低生活保障標準合理確定。
適用前款第(二)、(三)項的規(guī)定,應當以雙方離婚為條件。
據我國婚姻家庭法律的相關規(guī)定,婚姻存續(xù)期間,無論婚姻多長時間,只要是法定夫妻共同財產,離婚時都可以依法進行分割。
結婚半年離婚,對于夫妻個人財產不應進行分配,屬于誰的個人財產就該歸誰。而對于夫妻共同財產,離婚分割時應對結婚半年產生的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平均分配。
2、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1)工資、獎金;
(2)生產、經營的收益;
(3)知識產權的收益;
(4)因繼承或贈予所得的財產,但遺囑或贈予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除外;
(5) 其他共同所有的財產。
一般來說,離婚時彩禮是否需要退還需要結合實際情況來進行,最終還是以法院的判決作為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