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我國最新的《婚姻法》可知,彩禮分配共分6種情況,女方可以不返還彩禮是有3個依據(jù)的,另外3種情況需退返彩禮。
彩禮不需要退還的情況有3種:
一是有結婚證并且同居生活;二是無結婚證但同居時間較長,一般以2年以上或有子女等情況;三是無結婚證但彩禮已經實際運用于共同生活,如蜜月旅行,婚房裝修等。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
第十條 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
(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xù)的;
(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xù)但確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給付并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
適用前款第(二)、(三)項的規(guī)定,應當以雙方離婚為條件。
案例一:
小美和小明舉行過婚禮,但是沒有辦理結婚證,那么他們的婚姻就不能受到法律的保護,一旦發(fā)生分手的情況,女方只能把彩禮歸還給男方。
案例二:
莉莉要求20萬彩禮方可結婚,而男方家因為支付彩禮給女方,導致了生活水平的嚴重下降,甚至出現(xiàn)了無法維持正常生活的情況,那么根據(jù)相關法律,離婚后或者分手后可要求女方退回彩禮。
案例三:
阿梅和阿羨是相親結婚的,婚后感情不好,之后長期處于“分居狀態(tài)”,那就會構成“未共同生活”的情形,在男方提出要求退還彩禮時,女方應該返還彩禮。
最后,小犀姐需要提醒大家的是,因為彩禮返還糾紛的形成原因比較復雜,個案的處理還要具體問題具體分析,切不可生拉硬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