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有人大代表建議“彩禮納入婚姻法”,讓婚姻不再成為交易。而在今年的中央“一號文件”也特別提到“對婚喪陋習、天價彩禮”等不良社會風氣治理。那彩禮納入《婚姻法》已經(jīng)是真的了嗎?
它只是代表的提議,目的是解決結婚彩禮過高的問題?,F(xiàn)在很多地方攀比心理嚴重,彩禮到10萬已經(jīng)不是什么新鮮事,甚至有的開口就是15、30萬的。
在不少農(nóng)村,子女婚結了,往后日子沒法過了,父母負債累累。這樣的現(xiàn)象在農(nóng)村經(jīng)常出現(xiàn),所以就有代表提出應該把結婚彩禮納入到《婚姻法》當中,讓法律來定極限。
雖然國家的彩禮制度作為一項古老的傳統(tǒng)被保留至今,但無論是我國1950年《婚姻法》,還是1980年《婚姻法》,甚至是最新的2001年《婚姻法》,都沒有把彩禮制度納入其法律規(guī)范的條文中。
當前法律對彩禮制度一直保持著不俗導、不支持、不反對的回避態(tài)度,這也導致了一定程度中司法實務的同案不同判的尷尬。不過,隨著天價彩禮等問題不斷出現(xiàn),國家已經(jīng)開始著手整理。
《婚姻法》關于彩禮的界定有彩禮返還和禁止買賣婚姻,具體如下:
1、《婚姻法》第三條規(guī)定,禁止包辦、買賣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為。禁止借婚姻索取財物。
2、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條規(guī)定:“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
1、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xù)的;
2、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xù)但確未共同生活的;
3、婚前給付并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
適用前款第(二)、(三)項的規(guī)定,應當以雙方離婚為條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