結婚可以不用做婚檢。2003年國家頒布新的《婚姻登記條例》,取消了《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和《母嬰保健法》中強制婚前體檢的規(guī)定。法律明確規(guī)定,婚前檢查證明不再作為結婚必備材料,自此之后,婚檢不再具有強制性,成為自愿選擇的體檢項目。
1、雙方的居民身份證。
2、雙方的戶口本(集體戶口的當事人領證需要攜帶常住人口登記卡或戶籍證明)。
3、本人無配偶以及與對方當事人沒有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系的簽字聲明。
4、再婚的需要攜帶當前婚姻狀況證明或離婚的相關證明材料。
5、三張兩寸的近期半身免冠雙人合照(也可以到民政局現場拍攝)。
注意:身份證原件丟失的,可以使用有效的臨時證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