結婚沒領結婚證彩禮錢能被要回。從法律層面而言,沒有領結婚證即為沒有發(fā)生結婚事實,彩禮錢是可以被要回的。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以下簡稱司法解釋(二)〕第十條作出了如下規(guī)定: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
(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xù)的;
(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xù)但確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給付并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
此條規(guī)定所堅持的基本原則是在決定彩禮是否返還時,是以當事人是否已經締結婚姻關系為主要判斷依據(jù)的。
注:新的《民法典》于2021年1月1日生效,《婚姻法》及其相關解釋有效時期為2020年12年31日止,屆時與《民法典》相沖突的條款失效,由新的司法解釋頒布替換。
由此可知,在沒有辦理結婚登記手續(xù)的情況下是可以要回結婚彩禮錢的。彩禮錢是作為結婚的定金之用,一般來說是約定婚姻的,既然婚約沒有履行,那么彩禮錢自然也是要收回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