持戶口簿、身份證向原辦理婚姻登記的機關或者一方當事人常住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結婚證上的姓名;當事人因為姓名變更申請變更結婚證上的姓名的,申請時應提供公安部門出具的當事人變更姓名的證明材料;婚姻登記機關按照補發(fā)結婚證的程序,重新發(fā)給當事人結婚證,同時收回當事人原結婚證。
1、可以持戶口簿、身份證向原辦理婚姻登記的機關或者一方當事人常住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結婚證上的姓名。
2、當事人因為姓名變更申請變更結婚證上的姓名的,申請時應提供公安部門出具的當事人變更姓名的證明材料。
3、當事人的戶口簿上以曾用名的方式反映姓名變更的,婚姻登記機關可以采信?;橐龅怯洐C關按照補發(fā)結婚證的程序,重新發(fā)給當事人結婚證,同時收回當事人原結婚證。
1、要求結婚登記的男女雙方持所需證件共同到一方常住戶口的區(qū)、縣級市民政局(或鎮(zhèn)人民)的婚姻登記機關提出申請;
2、雙方當事人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提出申請,各填寫一份《申請結婚登記聲明書》;
3、雙方當事人必須在婚姻登記員面前親自在《申請結婚登記聲明書》中“聲明人”一欄簽名;
4、婚姻登記機關對雙方提交的證件、聲明進行審查,符合結婚登記條件的,準予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