結婚證男生二十二周歲可以辦,女生二十周歲可以辦。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七條:結婚年齡,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歲,女不得早于二十周歲。
1、《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條 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結婚登記。符合本法規(guī)定的,予以登記,發(fā)給結婚證。完成結婚登記,即確立婚姻關系。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應當補辦登記。
2、《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無效:
(一)重婚;
(二)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
(三)未到法定婚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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