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雙方身份證及戶口本;
2、所在單位、居(村)委員會或部隊團以上政治機關出具的婚姻狀況證明;
3、雙方?jīng)]有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nèi)旁系血親關系的簽字聲明;
4、離婚證或離婚判決書;
5、外國公民需持本人護照、《外國人居留證》等相關證件。
復婚雙方持所需證件共同到一方常住戶口的區(qū)、縣級市民政局(或鎮(zhèn)人民政府)的婚姻登記機關提出申請。
提出申請后,各填寫一份《申請復婚登記聲明書》。
婚姻登記機關對雙方提交的證件、聲明進行審查,符合復婚登記條件的,準予登記。
辦理復婚登記手續(xù)后,將原離婚證或法院判決書撤銷,給予復婚登記證,雙方婚姻才具有法律效力。
復婚證和結婚證其實沒有區(qū)別。復婚是指已經(jīng)離婚的男女雙方自愿恢復夫妻關系,到婚姻登記機關辦理登記手續(xù),重新確立婚姻關系的行為。所發(fā)的證件還是結婚證,但證件上的日期是復婚當天的日期,復婚證上面也不會寫復婚兩個字。